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3253号
原告:滁州市四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来安路17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2MA2TKX8J24。
法定代表人:孔维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辉,安徽深蓝(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鸿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明光西路二纺机安置小区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652337615。
法定代表人:臧连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滁州市四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鸿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滁州市四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四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四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1元,减半收取1730.5元,由原告滁州市四达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於虹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