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4275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同乐东路399号4幢6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63614333M。
法定代表人:陈惠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少卫,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桃园路(市第二职业高级中学南校区办公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592054881。
法定代表人:列梓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兴菊,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孙春孺
审判员  唐 超
审判员  唐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凌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