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桂芳友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5民初2379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11月15日,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鄄城县,现居住地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桂芳友,男,生于1965年8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陈政路秀园丽水明珠1号楼0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6100828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桂芳友、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乙方)与被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于2019年5月6日签订《防水施工合同》,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河南生达肿瘤康复医院,工程地点:汝州市朝阳中路以北新207国道东。第七条载明,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贰拾万元,分两次退清,从签订合同起,第一个月退50%,第二个月退50%保证金退清……。现原告以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原告的保证金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防水保证金20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河南省汝州市,故本案应由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