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5民初2379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11月15日,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鄄城县,现居住地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桂芳友,男,生于1965年8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陈政路秀园丽水明珠1号楼0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6100828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桂芳友、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乙方)与被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于2019年5月6日签订《防水施工合同》,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河南生达肿瘤康复医院,工程地点:汝州市朝阳中路以北新207国道东。第七条载明,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贰拾万元,分两次退清,从签订合同起,第一个月退50%,第二个月退50%保证金退清……。现原告以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原告的保证金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防水保证金20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河南省汝州市,故本案应由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