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5执38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61008280Q,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陈政路秀园丽水明珠1号楼0262。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立信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404EU99E,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陈**光广场汇峰博业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立信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25民初5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立信实业有限公司应于调解生效后三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979247.35元,并负担该案案件诉讼费19400元。因被执行人河南立信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河南立信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9月23日、11月30日、12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证券、网络资金、其他财产。
三、2021年12月29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四、2021年10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案执行标的为4979247.3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喻 露
审判员 周泽然
审判员 张雨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