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5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陈政路秀园丽水明珠1号楼0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61008280Q。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善斌,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辉,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加友,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
上诉人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加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5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上诉人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峰
审 判 员 姚 涛
审 判 员 马 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彦亭
书 记 员 汪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