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中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04民初181号 原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珠1号楼0262。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京大道与开柳路交叉口往东路南第8商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开封中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华夏大道南苑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誉公司)、开封中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豫020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冠宇公司、东誉公司、中原置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豫02民终49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誉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原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冠宇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东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各项损失1573228.3元,退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合计2073228.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2.判令中原置业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东誉公司、中原置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东誉公司承包中原置业公司东京御苑一期工程,2019年7月,东誉公司将其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冠宇公司施工,并由东誉公司的员工收取冠宇公司50万元履约保证金,冠宇公司进场施工。在2020年9月4日,冠宇公司接到东誉公司《告知函》,被告知因中原置业公司总承包合同解除,故造成其与东誉公司的分包合同也无法履行,主动申请解约。2020年9月30日,就冠宇公司施工工程量进行了结算,东誉公司仅支付69000元工人工资,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冠宇公司认为是东誉公司、中原置业公司的行为造成合同解除,其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故依法提起诉讼。 东誉公司辩称,认可冠宇公司在该项目工地上施工了水电安装,但施工只是一小部分,并没有完工,因为现场大楼只建了框架结构,承重墙外墙等工程尚未完工,冠宇公司分包的水电工程也不可能完工,双方可以就冠宇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款依法进行评估。保证金东誉公司没有收到,且双方合同中也未约定有保证金。 中原置业公司辩称,中原置业公司与东誉公司间工程款目前尚未结算,因工程尚未完工。冠宇公司诉求的保证金及利息部分中原置业公司虽然是发包方,但依法对该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3日,中原置业公司(甲 方)与东誉公司(乙方)、***(丙方)签订一份《东京御苑一期项目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就东京御苑6#、7#、8#及一期地库和4#附属商业用房施工一事,(中原公司为本项目建设单位、东誉公司为本项目中标单位、***为本项目实际承包施工人)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丙方同意向中原置业公司支付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200万元,支付时间承诺为:2019年7月10日前到款100万元,其余100万元2019年7月31日前到款等内容。2019年7月8日,东誉公司与***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一份,案涉工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如因经营不善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债权债务、民事、刑事纠纷等,***负全部责任。该项目***按工程结算总额的1.5%向东誉公司上交管理费。2019年7月,东誉公司(甲方)与冠宇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除消防、弱电以外图纸所示全部给排水(不含泵房设备包含压力排水)、电气内容(不含消防、通风、燃气、弱电预留预埋)的施工分包给冠宇公司,分包合同单价205元/平方米,分包合同含税总价11637134.55元,税率9%,其中单价中地下室预埋占40%,地上预埋占30%。合同约定冠宇公司向东誉公司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东誉公司给***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为公司代理人,授权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负责案涉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材料接收、商务洽谈、结算、催收工程款工作。2019年7月9日,冠宇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向***支付保证金200000元,2019年7月10日,通过转账方式向***支付保证金300000元。2019年8月19日,***给冠宇公司出具收条一份,收到冠宇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元。2019年7月9日、7月10日,***分两次向中原置业公司转款1000000元保证金。2020年9月1日,中原置业公司给东誉公司出具《解除承包合同告知书》,称东誉公司承包的案涉项目因东誉公司于2020年6月份擅自停工至今,致使项目工程无法完成工程进度,已构成违约,东誉公司接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一切相关手续。2020年9月4日,东誉公司给冠宇公司出具《告知函》,因中原公司解除了总承包合同,其与冠宇公司的分包合同无法履行,通知冠宇公司三日内到项目部办理解除合同结算相关手续。2020年9月30日,冠宇公司、东誉公司、中原公司三方就施工面积进行结算,东京御苑6、7、8号楼及4号商业楼车库水电班组施工面积地下7399.46平方米、地上6677.78平方米,6、7、8墙体总面积1899.01平方米,另冠宇公司在施工现场安装临水临电项目若干。该一览表下方写有“双方同意按此工程量结算”。2021年4月26日,中原置业公司与东誉公司就东京御苑一期安装预埋、预留工程13992.1平方米进行结算,结算总价为293518.96元。审理中,冠宇公司认可***已给付其工程款69000元。 另庭审中查明,中原置业公司已向东誉公司支付780000元。其中:480000元为安全措施管理费,100000元为代发管理人员工资,200000元工程款通过本院执行局支付给河南豫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抵偿东誉公司欠该公司案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施工协议书》、《专业分包合同》、《授权委托书》、《收条》、《银行明细清单》、《解除承包合同告知书》、《告知函》、《水电班组施工面积一览表》、《内部承包合同》、《结算总价》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原置业公司与东誉公司签订了《东京御苑一期项目施工协议书》,对施工项目进行约定。后东誉公司就其承接案涉工程项目的给排水和电气部分与冠宇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冠宇公司进行了部分项目施工。经中原置业公司与东誉公司现场测量双方结算,东京御苑一期安装预埋、预留工程13992.1平方米进行结算,结算总价为293518.96元。冠宇公司要求东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各项损失1573228.3元,因冠宇公司仅完成主体工程的部分预埋,而并非实际已完成全部预埋工程及预埋项目,且本案发回重审后,冠宇公司未能提交其实际施工工程量及损失等证据,故对冠宇公司要求支付其工程款及损失1573228.3元,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东誉公司是与中原置业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后,将其中的部分项目发包给冠宇公司,故冠宇公司实际施工工程量应以中原置业公司与东誉公司的结算为依据,即293518.96元。冠宇公司认可***已给付其工程款69000元,故东誉公司尚欠工程款224518.96元。冠宇公司要求东誉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的诉求,因冠宇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东誉公司代理人***交纳了500000元保证金,现双方合同已解除,东誉公司应退还冠宇公司保证金500000元。冠宇公司要求东誉公司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对冠宇公司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26日起至东誉公司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予以支持。冠宇公司要求中原置业公司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因中原置业公司向东誉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故中原置业公司对其中24518.96元未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冠宇公司要求中原公司对退还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4518.96元及利息(利息以224518.9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东誉公司付清上述工程款之日止),开封中原置业有限公司对尚欠工程款24518.9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 三、驳回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92元,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06元,河南省东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天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