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6393号
保全申请人: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珠1号楼0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6100828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汝州市亿鼎生达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丹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4504886X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河南玉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7号16号楼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0949921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亿鼎生达医疗有限公司、***、河南玉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被申请人汝州市亿鼎生达医疗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汝州市亿鼎生达医疗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