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6393号之一
原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珠1号楼0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61008280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亿鼎生达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丹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4504886X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玉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7号16号楼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094992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亿鼎生达医疗有限公司、***、***、河南玉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