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2民初8502号
原告: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解放大道与铜山大道交叉口东南处天腾盛世二期22号楼30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8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信阳市固始县********珠1号楼0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61008280Q。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冠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