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顺达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1779号 原告:**市顺达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NPNBR3T,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东山街道东山北路588号顺达新材料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住**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6030943X,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富康街11号综合办公楼二楼西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市顺达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市顺达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顺达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