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民终28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富康街11号综合办公楼二楼西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双楼乡××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1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系***亲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芃,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上诉人***、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5民初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中查明的事实,***的运输费400元系由河南公驰塑胶有限公司支付,案涉工程由***实际承包施工,因此应当追加河南公驰塑胶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5民初8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