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8807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告:**,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被告: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北环**海北金B座110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