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8807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告:**,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被告: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北环**海北金B座110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