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02民初7767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4月2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富康街11号综合办公楼二楼西头。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员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