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民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中通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陈祥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高新区山阳路6123号。
法定代表人刘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小金,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0811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艳敏
审判员员 娜 娜
审 判 员 宋德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志国
书记员王宜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