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民申4627号
再审申请人鄯善金汇选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8民终3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鄯善金汇选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周新峰
审判员 李智刚
法官助理魏炳煌
书记员李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