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811民初2478号
原告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位青杰
书记员 李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