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山西晋韵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0811执恢219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晋韵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焦民二终字第0023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上诉人山西晋韵钢铁有限公司分三期支付被上诉人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烧结机设备款及安装费、钢结构制作费共计210万元,其中第一期50万元于2014年8月20日前支付;第二期50万元于2014年10月31日前支付;第三期110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第三期支付如超过约定时间一个月,则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对涉案定作的设备负有热负荷试车调试义务;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3244.5元,由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489元,减半收取为13244.5元,由山西晋韵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互无纠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6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晋韵钢铁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公积金账户无工商及证券登记信息。 2、查封被执行人山西晋韵钢铁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烧结车间内的所有机器设备(包括:车头、头尾轮等),查封期限为2019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止,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 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廉玉光 审判员  翟 卫 审判员  梁小云
书记员  冯申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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