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山西晋韵钢铁有限公司、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豫08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山西晋韵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西晋韵钢铁有限公司上诉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现侯马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我公司破产申请,故该案应当由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理。2、山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3、被告查询得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我公司院内的资产抽风袋式烧结机生产线一套第一次拍卖公告,公告内容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月4日10时至2020年1月5日10时止在网络平台上对被告上述资产进行拍卖,可以证实我公司与被上诉人的承揽合同纠纷在2020年1月4日时尚在执行拍卖过程中,所以绝不可能在1月3日又再次立案。在没有放弃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在2019年12月11日书写诉状,2020年1月3日在山阳区法院立案行使取回权有悖常理,不符合逻辑。4、原审法院是3月9日才向我公司作出邮寄准备,说明原审人民法院在立案两个月后才准备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我公司,明显违法。原审法院对其违法行为及我公司的合理怀疑不予审查说明,径行裁定是错误的。综上,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机械产品定作承揽合同》约定,定作物品加工地点为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山阳区辖区,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以合同履行地在该院辖区范围内为由立案受理并无不当。另查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故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梁晓辉
书记员 石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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