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爱康慧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701民初1003号
 
原告: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奎屯市市区康乐园-沙湾街274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爱康慧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爱康慧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进行审理。
原告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265826元;2、判令被告承担拖欠工程款期间至付清之日期间利息197468.85元;3、判令被告承担拖欠工程款期间至付清之日期间利息;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6日及2017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高压电力供电线路采购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地点均在新疆博州五台工业园区内,两工程实际总施工量造价为4032654元。原告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2018年1月22日国家电网验收,被告从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66828元,剩余1265826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原告决定将被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新疆爱康慧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现居住于江苏省,因疫情期间,该地区人员无法进入博乐,故原告起诉不适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85元,退还原告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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