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文韩银、*******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224民初253号
原告: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门乡石塔村6组2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文**,男,194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皮山县。
被告:*******,男,1990年3月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洛浦县。
被告:**,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
被告:***,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温宿县。
被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新疆和田市。
被告:*********热扎克,男,1996年7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毕业,住新疆洛浦县。
被告:***,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皮山县。
被告:**,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新疆和田市。
被告:饶胤松,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加帕尔麦提库尔班,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毕业,住新疆洛浦县。
被告:文含均,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热扎克、***、**、饶胤松、***、加帕尔麦提库尔班、文含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史志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