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东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孙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街道阿乐腾肯特社区阿克苏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青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柯坪天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启浪乡光伏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商翾,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柯坪天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2021)新2929民初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属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柯坪天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由应由法院审查后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属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案涉工程不动产所在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辖区范围,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由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臧     苏     红
审 判 员     居来提·沙木沙克
审 判 员           范 红 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 丹 丹
书 记 员           白 雨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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