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民终7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英(***之妻),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市区康乐园-沙湾街274幢。

法定代表人:刘青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平,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永生,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上诉人***、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永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9民初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原审判决对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医疗费,并通过调解提供经济补偿,以及***是否存在精神伤残等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9民初2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千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3.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伟  力

审判员 高    静

审判员 古丽娜尔依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肖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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