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立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872007485,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南京北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鲍立。
被执行人: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049060973,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金阳路。
法定代表人:郭川。
本院在执行安徽立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02执9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夏晓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