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立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2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立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南京北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872007485。
法定代表人:鲍立,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134L。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08月13日作出(2019)皖1103执22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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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顾 陶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