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立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872007485,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南京北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鲍立。
被执行人: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049060973,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金阳路。
法定代表人:郭川。
本院在执行安徽立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7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晓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