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02执1760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安玻节能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区南京北路346号
被执行人:安徽立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区南京北路34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立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015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凌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