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星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星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4民初1126号
原告:河南星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世纪大道西侧纬二路北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范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宇,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封斌,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铁岭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子杰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郭玮
原告河南星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星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依法给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81925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份,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首华信能源河南获嘉风电场项目110KV送出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将位于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徐营镇的首华信能源河南火箭风电场项目110KV送出工程包括2个单项工程发包给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总价金额为1250万元”;2019年10月1日,被告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河南星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首华信能源河南获嘉风电场项目110KV送出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将首华信能源河南获嘉风电场项目110KV送出工程中的线路本体工程和对侧站间隔改造分包给原告,合同总价为42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在此期间因设计变更等原告又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同时因被告原因造成了原告停工、窝工等损失共计753400元,但被告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3134142元,剩余工程款1819258元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至今未付。因此,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星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所产生的分歧应提交郑州市仲裁委仲裁,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星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73元,退回原告河南星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岳鸿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