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浪鲸泳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郑州浪鲸泳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阿勒泰市帮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301财保39号

申请人:郑州浪鲸泳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利娜,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阿勒泰市帮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郭芸,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浪鲸泳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金山路分理处账户资金82533.3元。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浪鲸泳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金山路分理处账户资金82533.3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案案件保全费845元,已由申请人郑州浪鲸泳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阿衣登古丽胡马尔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 丽 潘 对 山 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