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9004民初7155号
原告:湖北正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MA490KK8XA,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排湖风景区排湖渔场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浪鲸泳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3542725L,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正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浪鲸泳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正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浪鲸泳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正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浪鲸泳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正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浪鲸泳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