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江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山市江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励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881执2057号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江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6691537623,住所地:江山市区北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慧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丽水市遂昌县。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江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山市江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江山市江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9409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96元和申请执行费581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480元。2018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江山市江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执行款39927元。截至2018年11月12日,***已清偿本案执行款35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4596元、申请执行费5811元和罚款2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881执20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