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江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山市江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民终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山市江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区北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慧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教,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
上诉人江山市江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7)浙088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山市江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山市江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山市江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江山市江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部分9195元,减半收取4597.5元,由上诉人江山市江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上诉部分9195元,减半收取459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