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江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牟金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1民初1457号
原告:龙江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市场街龙江中心商城三期工程00单元01层000112号。
法定代表人:辛玉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兰,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齐齐哈尔市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小区5号楼2单元604号。
法定代表人:赵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春香,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琨鹏,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金标,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浙江省台州黄岩区,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龙江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远公司)、牟金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九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100万元;2、二被告承担钢板桩、拉锚费用;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3日,被告牟金标代表被告博远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商贸城改扩建及装饰工程,合同约定被告承包龙江商贸城改扩建及装饰工程;工程内容为商场改扩建、混凝土框架及室内外装饰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160天。合同签订一个月后,被告进入施工现场,因已有建筑与拟建建筑物相临很近,土方开挖之前应做钢板桩支护,由于经验不足,导致钢板桩净距离过大,经专家论证有安全隐患。为保证安全二被告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拉锚加固。合同是大包,施工有误,补救措施发生的费用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在工程土方没有挖完的情况下,因未及时发放运土、挖钩机费用,导致运土车辆停运,原告只好出面协调,处理善后。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九洲公司系龙江县中心商城改扩建工程的开发单位。2019年8月3日,其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被告博远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九洲公司将中心商城商场改扩建、混凝土框架建筑及室内外装饰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被告博远公司;被告博远公司承包负一层至地上四层框架建筑及商场室内外装饰,承包施工框架建筑面积17900平方米,承包装饰及其他安装面积28519.29平方米,实际施工项目按设计图纸及甲方要求说明为依据;同时对设计图纸、施工期限、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工程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该合同由被告博远公司加盖公章,被告牟金标为被告博远公司负责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同时作为被告博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因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2019年10月5日,九洲公司与博远公司解除合同。
龙江县中心商城改扩建锚杆支护工程纠纷已经(2020)黑0221民初1923号作出生效裁判;钢板桩施工合同纠纷已经(2020)黑0221民初478号作出裁判,尚在二审过程中。本案中,原告未表明其主张的钢板桩、拉锚费用与上述案件是否存在重合部分。
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本案中,因原、被合同已经解除,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亦未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因龙江县中心商城改扩建锚杆支护工程纠纷已经(2020)黑0221民初1923号作出生效裁判、钢板桩施工合同纠纷已经(2020)黑0221民初478号作出裁判,尚在二审过程中。本案中原告未表明其主张的钢板桩、拉锚费用与上述案件是否存在重合部分,故原告这一诉求亦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龙江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秀煜
审判员  孙珊珊
审判员  潘 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伊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