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5民初1530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南县。
原告:***,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南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南县。
被告:齐齐哈尔市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远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赵萌,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南县平阳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平阳卫生院),住所地甘南县。
法定代表人:卜海军,该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博远公司、被告平阳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二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及撤回鉴定。
案件受理费4360.00元,减半收取2180.00元,保全费1540.00元,均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喜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