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甘南县平阳镇卫生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5民初1184号之二
原告:**,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山,男,194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甘南县平阳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平阳卫生院),住所地甘南县平阳镇镇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922230225712151。
法定代表人:卜海军,职务卫生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忠,甘南县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齐齐哈尔市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远公司),现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688891509P。
法定代表人:赵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黑龙江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军,男,1959年7月3日,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现,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div>
原告**与被告平阳卫生院、博远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山,被告平阳卫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忠及法定代表人卜海军,博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赵洪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67.62元,减半收取7183.81元,保全费500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彤
审判员 赵秀娟
审判员 陈 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