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29民初554号之一
原告:克山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河北乡新民村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齐齐哈尔市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沙区合意小区5号楼2**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身份信息不详,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原告克山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克山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克山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克山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克山县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信 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