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31民初439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 被告:齐齐哈尔市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 原告***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7.84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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