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31民初439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
被告:齐齐哈尔市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
原告***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博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7.84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