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27民初661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大桥路高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6280014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福建根茂建筑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