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终14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树莓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晁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树莓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6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二审中树莓公司提供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63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树莓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5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审判长*珍
审判员成皿
审判员姚跃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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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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