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博物馆北副馆。
法定代表人:袁利兵,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219号13层1301层。
法定代表人:龚振华。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龚振华,男,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王巧红,女,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振华、王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7)邯仲裁字第0340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冀04执231号。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邯仲裁字第0340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宪民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李国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菲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