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24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任自光,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生,住成安县。
被执行人: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龚振华,公司经理。
任自光与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424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及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有房产、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70000元、全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越兴
审判员 : 孙 忠
审判员 :张雪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柯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