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79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宏,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219号13层1301层。
法定代表人:龚振华。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龚振华,男,汉族,1984年7月23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王巧红,女,汉族,1982年6月21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郭悦,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王炎天,女,汉族,1975年7月28日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王玉林,男,汉族,1966年1月27日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陈密如,女,汉族,1966年10月1日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闫香波,女,汉族,1973年10月5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马立军,男,汉族,1973年7月17日生,现住邯郸市。
被执行人:李志芳,男,汉族,1956年12月6日生,现住邯郸市磁县。
被执行人:何增云,女,汉族,1957年4月11日生,现住邯郸市磁县。
被执行人:河北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409号兴隆商贸公寓9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振华、王巧红、郭悦、王炎天、王玉林、陈密如、闫香波、马立军、李志芳、何增云、河北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7)邯仲裁字第0149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冀04执325号。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邯仲裁字第0149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宪民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李国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菲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