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执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
法定代表人:郑志英。
被执行人:***,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
被执行人:王巧红,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
被执行人:王树海,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被执行人:闫香波,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被执行人:马立军,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被执行人:郭锐,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王炎天,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史林松,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解素英,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姜军守,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陈红梅,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71306417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巧红、王树海、闫香波、马立军、郭锐、王炎天、史林松、解素英、姜军守、陈红梅、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0403执7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宏伟
审判员  于 宙
审判员  张星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