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03财保189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地址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袁利兵,系该行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龚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树海,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龚振华,男,198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王巧红,女,198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三套,保全价值27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价值275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少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