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219号13层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713064179。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403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95001.6元,利息12375.83元以及全部诉讼费和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土地、车辆、证劵、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09483.43元元未能执行。

3.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邯邯郸市丛台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道方

审判员  王 然

审判员  于 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