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天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02民初964号
原告:***,男,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勇,新疆疆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告:张书礼,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天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北京路5号。
法定代表人:宋乐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书礼、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天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在省外治病,因疫情原因无法返回和证据尚未收集完整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白  新  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