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02财保19号
申请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克拉玛依市独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作出(2021)新0202财保260号民事裁定,对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建设管理局)应当向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中的559,805.4元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建设管理局)应当向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中的559,805.4元所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玉 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