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81执449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七一行政村胡大山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38142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563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55863987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1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6955.9元及自2017年1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400元、执行费897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受理申请人兰溪市辉宏建筑安
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1执44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伍俊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