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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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1民初493号
原告: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七一行政村***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38142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昕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2DDUEQ7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昕枫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兰溪市昕枫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溪市昕枫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