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1执16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七一行政村***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381426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凤河路金河小区大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0411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23)浙078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637205.6元及违约金224636.67元、案件受理费10753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2101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院报告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无为市无城镇檀树社区的不动产,本院已进行轮候查封,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无异议,同时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截至目前,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尚欠工程款1637205.6元及违约金224636.67元、案件受理费10753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21018元。
综上,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81执16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