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

5932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5932号之二
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胡集街道桥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7981267XL。
法定代表人:夏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龙腾中路市体育公园内(五环商务酒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65888473。
法定代表人:张富和。
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2020年12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40元,减半收取4220元,诉讼保全费2970元,合计7190元,由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潇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莹